记者 高洪驰 通讯员 靳登高 安琪 图 李俊义
编者按
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着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民事、行政纠纷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后,基本都能得到公正处理,但是仍有个别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存有异议,到检察机关申诉就成为他们实现诉求的一个重要法律途径。
近年来,周口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通过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纠正,并依法监督执行活动,着力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公正生效的判决裁定,注重做好当事人的调解息诉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去年以来,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共受理申请民行检察监督案件1568件;办理不服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78件,提请抗诉35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9件;对经审查法院裁判并无不当的案件依法作出不予支持监督决定25件;在检察环节促成当事人和解案件70件;发送检察建议184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7件;办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099 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37人。
在最近几年的全省检察业务考评中,周口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连续多年名列前茅,其中两年名列全省第一名,实现了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国有影响、全省有位次。
勤政务实的工作作风,为周口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赢得了较高的荣誉。2013年、2014年,周口市检察院民行处连续两年荣立集体三等功,马灵钧、朱学璞两位同志荣立个人二等功;马灵钧荣获全省民行检察首届“十佳”办案能手称号;在2014年全省首届民行检察业务竞赛活动中,干警朱学璞、王宏进入全省总成绩前十名,双双被评为全省民行检察业务标兵,并同时获得“民行检察业务知识”、“案件审查与文书制作”、“案件汇报与答辩”三个单项奖,创造了周口市检察机关参加全省业务比赛的最好成绩。
在全国民行检察精品案件和精品法律文书评比中,朱学璞同志办理的“黄某某与高某某借款纠纷抗诉案”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件,马灵钧同志办理的“崔某某与河南某公司借款纠纷案”抗诉书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律文书。
近日,周口市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向市院民行处学习的决定》,号召全市检察系统掀起向市院民行处学习高潮。
周口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是如何取得如此闪亮的业绩呢?近日,记者走进该院目睹了他们工作的风采。
勤学习 强能力 提素质
造就过硬的民行检察队伍
“过硬的职业修养和超强的工作能力,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强化能力、提升素质。”主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魏新建这样告诉记者。
民行处是一支有着良好学习氛围的队伍,这也是该处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高并多次在上级组织的业务竞赛中获奖的重要原因。他们每年都有详尽的学习计划,坚持周一学习日制度。为做到工作和学习的统一,他们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门拿出经费,为干警们购买了学习资料和业务书籍;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有时在培训名额不够的情况下,民行处也积极争取,力争让同志们都能参加。
积极探索办案方式改革,提升办案能力。民行处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改变过去那种在办公室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做法,走进农村或社区,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案情,与双方当事人见面会谈,必要时举行听证,提高干警群众工作能力和驾驭复杂问题的能力。
为了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民行处在案件汇报方式方面也进行了新的尝试。今年1月,他们在办公室配置了一块教学用白板,规定凡是案件承办人在汇报案件时,一律脱稿讲案,在板面上对案件的重点内容进行板书讲解。这样一来,承办人如果吃不透案情就无法讲解汇报,这就逼着案件承办人在汇报前做大量的审查材料、调查取证工作,既增强了承办人的责任心,也有利于其他同志抓住案件的重点,找准难点和疑点,正确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为了提高全市检察系统民行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战技能,民行处多次组织民行知识和业务竞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2014年4月,他们在全省检察民行部门率先组织开展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知识竞赛,6月又组织了全市民行检察业务竞赛,有效提高了民行干警学习业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及时熟练掌握新修订的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锤炼了民行检察队伍,他们的这一做法受到河南省检察院的肯定,并在全省检察院民行部门进行推广。
查疑点 辨真伪 打假案
维护公平正义法治权威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诉讼手段来掩盖事实真相,甚至掩盖犯罪事实;更有甚者,个别法官为了蝇头小利虚假诉讼,他们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民行处处长关涛告诉记者。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执行秩序,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失。
周口市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发现虚假诉讼的严重性,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2013年至2014年,他们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查办虚假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专项活动,监督纠正了40多起虚假诉讼案件,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2000余万元,有效遏制和减少了虚假诉讼现象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正,维护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火眼金睛辨真伪
假案逃税现原形
2014年3月,鹿邑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干警在百度贴吧中,发现一则反映鹿邑县法院法官朱某某利用职权制造虚假诉讼,帮助虚假当事人偷逃国家税款的帖子。
这是一个重要线索,他们立即采取行动,依法调阅了鹿邑县法院立案登记本及相关卷宗。经调查发现,法官朱某某审理的北京人张某某诉孙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存在诸多疑点: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是鹿邑本地人;二是合同的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鹿邑,而是远在北京,鹿邑法院对该两案无管辖权;三是案件当天立案、当天审理、当天判决,办案效率高得离奇。针对案件存在的以上矛盾和疑点,检察院办案人员依法询问了鹿邑县法院主管院长、院长,二人均表示对此不知情。又多次联系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联系上。此案应为虚假诉讼,并极有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经向检察长汇报后,鹿邑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同时对该案件涉及的虚假诉讼和职务犯罪行为展开调查。
拨开扑朔迷离的假象后,案件背后的事实真相很快水落石出,诸多疑点也都有了答案。
原来,2012年5、6月份,北京商户张某某通过北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购买了香港商人孙某某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处门面房。由于国家对商品房实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北京市加强了对购房资格的审查,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房产税改革,双方迟迟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某便多次找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唐某某。唐某某给张某某出主意说,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能加快办证速度,还可以减少过户费用,张某某同意配合。唐某某于2012年7月通过赵某某、陈某某找到原鹿邑县人民法院法官朱某某许以好处请求帮忙。
在明知张某某与孙某某之间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朱某某利欲熏心,置法律于不顾,紧锣密鼓地开始了由其一人导演的确认合同纠纷“诉讼”。朱某某在指使唐某某准备“诉讼”相关材料的同时,严重违反办案规定,亲自到立案庭为张某某进行立案登记。接着,朱某某便伪造了诉讼卷宗所需的一切材料,需要当事人及其他审判人员签字、按指印的地方,他也一一代劳。这样,在没有任何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朱某某制作了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将“被告”孙某某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折抵现金420万元给原告张某某。
2012年8月23日,朱某某又从立案庭立案表上抄了一个离婚案件的案号,私自伪造了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同年8月27日,朱某某又伙同该院法警队副政委胥某某前往北京昌平区房管局,当场伪造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张某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至此,整个虚假诉讼进行完毕,张某某不仅顺利拿到了房产证,而且偷逃税款74.31万元。
有了第一次的侥幸,朱某某胆子更大了,他于2012年9月和2013年8月,又伙同胥某某如法炮制了王某某与刘某某、贾某某与任某某两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虚假诉讼案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70多万元。
2014年11月,周口市检察院依法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鹿邑县检察院也向该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终,鹿邑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撤销了该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全部判决、裁定。法官朱某某也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胥某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假诉讼掩盖受贿犯罪
民行监督揭开案中案
个别人为了掩盖其非法目的,甚至是犯罪行为,不惜大费周折,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很快就能达成和解协议,顺利骗过审判人员。这种虚假诉讼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败坏了社会风气,亵渎了法律尊严。
2013年9月,项城市商务局副局长邓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项城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邓某某时,发现了邓某某还有受贿的嫌疑,遂以邓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该案又涉及了一起已作出调解的民事诉讼案件,就移送民行检察部门审查。该院民行检察部门遂启动了监督程序,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这起民事纠纷另有玄机。
原来,2012年初,项城市姚某某承包的农机加油站合同到期后想继续经营该加油站,就通过他人找到项城市商务局分管成品油管理工作的副局长邓某某帮忙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当年的加油站计划已经申报完毕,邓某某就承诺通过补报的形式给姚某某办理,并提出需要一定的“费用”,姚某某遂向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号上汇款5万元。但事与愿违,后来邓某某未能为其办成手续,姚某某就要求邓某某退回自己的5万元汇款,而这位邓局长又不愿把到了嘴边的肥肉吐出来。2013年8 月,姚某某以邓某某不当得利的理由将邓某某诉至项城市人民法院,项城市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邓某某出具了退还款保证书。
这起民事诉讼案件既掩盖了双方当事人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又损害了司法权威,项城市检察院迅速提请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依法抗诉,中级法院裁定由项城市人民法院再审。2014年5月,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这起虚假民事诉讼被监督纠正之后,项城市检察院乘胜追击,深挖细查,不仅突破了邓某某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而且查出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继续扩大战果,还查明了项城市商务局原局长张某某、原主任科员张某某、商贸科科长刘某某及行贿人马某某的贿赂犯罪行为。后邓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其他4名人员也分别被法院判处1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听民声 息积怨 献爱心
化解矛盾促和谐
“和解一起案件比抗诉一起案件更难。”这是记者在周口市检察院民行处采访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
俗话说“佛争一炷香,人争一口气”,在许多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一般标的不大,但是双方当事人为争一口气互不相让,使一个本来不大的官司持续多年,甚至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对这样的案件,周口市检察院民行处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对每一位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当事人,他们都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倾诉,并换位思考,把自己放到当事人的位置,替当事人考虑,去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对于判决裁定确有不当的依法监督纠正,对于判决裁定并无不当而当事人不理解的,则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当事双方和解。几年来,他们每年都要调解息诉近百起这样的案件,正是这种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因民事行政纠纷引起的涉检上访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
2013年初,民行处承办了鹿邑县某民营企业与代某、代某某债权转让纠纷申诉案。多年前,该公司与代某、代某某因债权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官司打了多年,产生积怨。在省检察院做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后,周口市检察院没有放弃对双方的调解息诉工作。他们先后10多次赴郑州、鹿邑,会见双方当事人,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做他们的和解工作。2013年12月27日,民行处处长关涛又一次带领民行处干警前往鹿邑会见双方当事人。当时临近除夕,双方当事人情绪都特别激动,矛盾一触即发。关涛等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分析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一直到晚上12点,双方怨气才有所缓解。接下来的两天,民行干警趁热打铁,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到了阴历二十九傍晚,在除夕的鞭炮声中,双方当事人都做出让步,在还款数额上终于达成和解,一场持续多年的积怨终于得到化解。
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民行部门的检察官都会认真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让承办人员支持其不当诉求,就通过找人说情、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承办人拉关系,但往往都会碰一鼻子灰。干警王宏在办理一起合同纠纷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时,当事人赵某偷偷塞给他一个装着一沓钱的信封,被他严词拒绝。赵某仍不死心,又向王宏手机中充了1000元话费,怎料王宏又自己拿出1000元交到了院纪检组。最终,赵某的不当诉求也未获支持。
办案过程中,民行处的同志们不仅拒绝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还时常自掏腰包帮助那些非常困难的当事人。2014年,西华县的屈某向新婚不久的丈夫胡某提出离婚,因家庭财产分割诉讼到法院,西华县法院判决屈某将婚前向胡某索要的数万元彩礼部分返还给胡某。屈某不服判决上诉,经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后,维持原判。屈某又向周口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周口市检察院民行处受理后,经认真调查发现,屈某在嫁到胡家之前索要了数额不小的彩礼,而且结婚时间很短就离婚,尤其是看到这笔彩礼令家境本就十分贫困的胡家雪上加霜,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 “因彩礼造成家庭困难的,彩礼应当返还”的规定,周口市检察院做出了对屈某某的申诉不予支持监督的决定。在调查过程中,当办案人员看到来市检察院反映问题的胡某父亲衣衫褴褛,因家中特别困难,为了省下10多元的车费竟然步行几十里来周口,同志们纷纷伸出援手,给他端上开水,给他买来午饭,临走时还塞给他200元,让他坐车回家。
“我院民行处是一个团结拼搏、敬业奉献的团队,他们勤于学习,善于钻研,办理了一个又一个精品案件。他们心中始终装着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为全市检察机关树立了榜样。”周口市检察院检察长高德友这样评价民行处的工作,记者从他的话中也找到了民行处为何能取得如此骄人成绩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