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7年竞得位于莲花路北侧、五一路西侧,出让面积9517.1平方米(14.2756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容积率为2.2。按照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的说明》(编号:2011-063)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2014年8月13日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单位签订了周土让[2007]108号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土地用途由住宅调整为商服、住宅,容积率由2.2调整为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催缴,你单位仍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缴纳出让金,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解除周土让[2007]108号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同时废止《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变更用途的批复》(周政土〔2014〕163号)。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