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唐玉吉 王婉婉)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司合并纠纷案,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人民币102万多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甲、乙两公司均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根据周口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需要,两家公司自愿组合为一家公司经营业务。2013年5月15日,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企业在文昌大道与大广高速交叉口附近新选经营场所。同日,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一份关于双方重组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重组后的企业先期在川汇区太昊路东段停放和展示各种车辆,新址选址和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由乙公司负责。2013年6月至9月,甲公司通过银行分5次向乙公司汇款10万多元,用于重组后企业新址的建设。然而,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办妥相关事宜,致使重组落空,造成甲公司损失10.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可以看出,完成重组后企业新址的选址及用地手续办理工作应由乙公司完成,而乙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履行该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收取甲公司的建设款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