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马殿力)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在事故中受伤的谢某某为第三者,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谢某某保险赔偿金12万元。
2014年2月,谢某某驾驶货车在四川省雅江县两河口施工区弯道处不慎坠落山下,造成谢某某被甩出车外受伤、车辆损坏。该货车在我市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谢某某的身份确定上双方有争议,谢某某遂将该公司上诉到川汇区法院。
司机被甩出车外受伤,司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成为本案争执的关键问题。法院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在事故发生时,谢某某被甩出车外,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谢某某所有的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损失险,故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