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月红)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有了调整,目前已开始施行。
记者了解到,在新调整之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照规定,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另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全部退还个人。
待遇调整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放;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退还个人。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执行;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原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