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疆
日前,郑州市民邵先生向大河报反映:“我拿不出妻子的爷爷奶奶先于岳父死亡和岳父同妻子系父女关系的证明,几家公证处都不愿做此公证,我往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跑了8趟,都没给房子过户。”
邵先生妻子的爷爷奶奶一个过世于1973年,另一个过世于1962年,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为这两位老人开具死亡证明已成邵先生难以承受之重,尽管邵先生四处奔波,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却不为所动,一句“上面有规定”就足以击退邵先生所有的努力。欲哭无泪的邵先生,无疑是饱受奇葩证明之苦者的一个缩影。
奇葩证明饱受诟病,实际上,证明本身无所谓奇葩,奇葩的只是苛刻的办证规定。作为一种信用保证机制,权威机关出具的证明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由此可以确保公众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同时,不至于被浑水摸鱼者钻了空子。证明本无原罪,但是,如果形成“证明依赖”,证明也就不免越来越“任性”——相比起调查取证,索要一纸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显然要轻松得多,更为关键的是,出具证明的机关必须为自己的证明负责,对于索要证明的部门而言,既可以减轻工作压力,又可以规避责任,何乐而不为呢?
问题是,现代社会的职能部门不仅联系更为密切,而且业务范围颇多交叉,如果职能部门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冀望于其他职能部门为自己扫除障碍,不免陷入一种解不开的死结——你可以向我索要证明,我可以向他索要证明,他反过来又可能向你索要证明……如此一来,不仅办事效率大打折扣,无法独善其身的职能部门也难能真正“减负”。针对奇葩证明,无需过多指责那些“照章办事”的经办人,真正发人深省之处在于,这样的部门规章是否真的合情合理?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果说指名道姓叫停某些奇葩证明是在做“排除法”的话,此番规定有助于建立“负面清单”制度——除了依法必须证明的内容之外,其他事项一律无需证明。李克强总理曾多次强调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一种政府行为,证明同样应当“法无授权不可要”。
立足依法行政,从为民便民的角度出发,证明应以满足民众需求为宗旨,不给公众添堵为底线。更进一步说,在某些需要证明的场合,不妨给公民自证提供一个机会——让公民为自己的行为做出承诺,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不失为推动信用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