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5年12月1日,逾期3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员:
姓 名 单 位 贷款金额 逾期金额
卢怀杰 郸城信访局 25.6万元 100819.54元
郭 慧 周口实验幼儿园 20万元 16566.11元
刘腾飞 周口益海粮油 16万元 4975.81元
顾新华 沈丘北城中心校 26万 8056.32元
黄 晶 项城房产处 15万元 5476.85元
刘庆光 郸城国税局 10万元 15253.46元
辛 磊 项城市场中心 30万 34843.80元
杨明奇 周口市公安局 20万元 15466.29元
邢边防 周口市房产交易处 8万元 9724.24元
张 海 沈丘县工商局 7万元 9810.59元
谢康伟 太康公安局 12万元 19792.71元
杨全洲 太康县档案局 10万元 6071.91元
崔继承 沈丘工商局 10万元 13183.70元
孟 勐 太康一职专 10万元 7308.71元
王 博 周口市场发展中心 16万元 5478.05元
郭 芳 太康县烟草局 17万元 17598.95元
符晓琳 沈丘莲池中心校 20万元 18692.76元
秦振国 周口联通公司 28万元 10608.20元
游富华 川汇人和办事处 20万元 7523.11元
以上欠款人员请于12月21日前到放款银行归还所欠贷款本息(逾期金额中不含复息、罚息),到期拒不归还者,我中心将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借款人、配偶及其担保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