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郸城县洺南办事处夏庄居委会夏庄自然村南侧的郸城县南关派出所职工住宅用地,是于1997年3月经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并出让给南关派出所新建家属楼用地的批复》(郸政土征地[1997]3号)批准出让给郸城县南关派出所使用的,出让面积3661.83平方米,使用年限35年,使用用途为新建家属楼用地。1997年至2010年8月,该宗地一直没有投入使用。2010年9月,时任郸城县南关派出所所长王根法等21户职工,私自把该宗地以112万元的价格卖给洺南办事处夏庄居委会夏庄自然村村民张伟建房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郸城县国土资源局调查认定为非法买卖国有土地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29日对当事人张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郸国土资监字[2014]第54条)。鉴于当事人张伟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履行行政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5日内,将依法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没收,特此公告。
郸城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