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冯海燕 耿艳芳)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业主委员会诉业主张某返还物业房案,判决被告张某将其占用的5间房屋返还给原告业主委员会,并赔偿原告损失,驳回原告业主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自川汇区某小区2011年建成,被告即占用了依法应属小区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房。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多次找被告要求其交出所占房屋,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交。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小区项目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交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小区项目有限公司将位于小区院内5间物业管理房移交给原告。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收回其占用的涉案房屋,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交房。为此,原告将张某某诉至川汇区法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8月12日,原告小区项目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交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该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合法有据。被告当庭自认该涉案房屋系其擅自占用,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被告将所占用物业管理房腾出,并交于原告的理由,该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与小区项目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交接协议书是在2014年8月12日,原告无权主张之前的经济损失。根据周口某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周财字(2015)053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年租金评估价格为1.44万元,故损失应自2014年8月12日算起,每月按1200元计付,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