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冯海燕 耿艳芳)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卡纠纷案,判决被告我市某银行赔偿原告王某某存款损失2万余元。
经查明,王某某在我市某银行办理银联卡一张,并办理了手机银行短信提醒业务。2015年3月21日王某某手机收到提醒短信,其银联卡于当日下午2时9分在ATM机上刷卡三次, 盗刷3万余元。王某某接到短信提醒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持银行卡到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报案,公安局以诈骗为由对原告报案予以立案。另查明,涉案的银行卡三次盗刷地点均发生在驻马店市区一ATM机上,而交易人却不是王某某。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联卡,双方已经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将款存入银行后,被告应为原告的存款安全负责,除非银行卡所有人的非法行为,否则银行对储户银行柜台外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易人能够成功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识别验证,说明原告密码已被泄露,原告应承担密码泄露的相应责任。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