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 闻
 
 
 
2016年5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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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  (记者 马月红)  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市再出实招。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新举措,引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持续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积极推动创业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降低创业创新门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大力培育更多的创业主体。积极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每年评选一批具有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有成长潜力的初创小微企业及新型产业入选市优秀创业项目,对入选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的企业由市组织专家进行评定,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给予1万元至8万元的资金补助。

  加强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增强创业孵化效应。对经过验收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对达到县级标准的,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市级标准的,市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意见》提出,扶持大中专学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二次创业”。今后,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成为重点扶持的对象。其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将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大中专学生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于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在鼓励创业的同时,也有一系列政策促进大学生就业。《意见》提出,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政府每年购买一批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农技推广等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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