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唐玉吉 王婉婉)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该院查明,在陈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秦某某手中收购手机两部,一部是被害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在周口市某超市附近被盗的华为手机,一部是被害人严某某去年5月被盗的三星手机。陈某某又从另外一名盗窃嫌疑人手中购买被盗中兴手机一部。经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部涉案手机价值为1260元。
案发后,陈某某掩饰、隐瞒购买赃物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一名贩卖毒品嫌疑人。
该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且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陈某某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行为,法院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