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王建国
我公司与贵方因周口48站(加油站位于周口市太康县环城路与南北大街交汇处西50米南侧)发生的合同纠纷,已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2014】开民初字第500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之内容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贵方应支付我公司各项款项共计920592元(不含延迟利息),并应尽快将该加油站的全部经营手续(证照)过户或办理至贵方名下,但截止目前贵方即未归还任何款项也未办理上述过户手续。
鉴于我方已于2013年12月将该加油站退给贵方,现特向贵方致函如下:
1.贵方务必于收函后3日内向我公司支付920592元及延迟履行利息。
2.贵方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应尽快将该加油站全部经营手续(证照)过户或办理至贵方名下。
3.贵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证照过户前,不得以我公司名义或使用任何与我公司相关的经营手续(证照)从事加油站经营活动。自我公司将该加油站交付贵方之日起,因该加油站经营、经营(证照)过户等问题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贵方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致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