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富都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2004年9月22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沈国用(2004)0843号】,根据《2011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纪要》沈丘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收回沈丘县富都置业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沈政文(2008)50号、沈政文(2011)84号】,位于富都大道西侧,面积3086.875平方米。县政府并与富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按照协议中的第四条的要求,甲方已支付乙方补偿款完毕,撤销原土地使用证,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的土地权属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沈丘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