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周口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周口唐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唐隆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唐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良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6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394-8173013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