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 闻
 
 
 
2016年8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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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地税局副局长徐平烽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秩序,持续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公平行业税负,提高纳税人遵从度,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日前,周口市地税局副局长徐平烽就此项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为什么要开展这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

  答: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数量的大幅增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得到迅猛发展。但是,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经营者纳税意识淡薄、账制不健全,导致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收入与实际经营收入有较大差距,行业税收管理不规范,税负不公平,国家税收流失严重,既损害了国家税法尊严,又影响了行业公平竞争。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秩序,持续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公平行业税负,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这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

  问:本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将坚持依法、规范、科学、精细管理,持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部门协作、综合治理、协同共治;坚持优化服务,促进公平;坚持提高社会纳税遵从度,促进诚信纳税,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问:对于本次清查工作,我市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清查工作有序、顺利进行,我市成立了周口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力求将税收专项清查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还将参照成立相应组织,统筹推进此项工作开展。市政府办公室已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周政办明电〔2016〕134号文件《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问:本次工作的清查对象及范围是什么?

  答:清查对象是全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所有纳税人。清查范围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全市范围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所有税种、税收的申报缴纳情况;对涉嫌偷逃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和举报涉税违法案件,可视情形追溯清查其2013年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

  问:本次工作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答:本次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有7个部门。具体职责为——

  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发放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布情况、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审计部门:通过审计监督,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涉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相关涉税信息。

  公安部门: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招生情况、报考信息、驾驶证发放等涉税信息;提供教学培训车辆标识、牌照发放情况等涉税信息;会同地税部门对涉税案件及时依法查处办结。

  财政部门:督促协调清查过程税款入库。

  工商部门: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营业执照登记发放情况。

  国税部门:加强与地税部门合作,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规范化、常态化税收管理。

  地税部门:具体实施专项清查工作,并将清查情况及时传递至国税部门,加强驾驶员培训行业规范化、长效化管理。

  问:本次工作的清查步骤和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答:本次专项清查采取自查补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法,时间安排为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11月30日,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是动员准备阶段,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至7月31日。召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启动清查工作;市地税部门收集、分析、测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涉税信息数据,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措施,召开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动员会,深入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解读工作。

  二是纳税人自查阶段,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8月31日。市地税部门及时安排部署纳税人开展自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查工作部署完毕,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做好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自查申报补缴税款。

  三是评估检查阶段,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成员单位将对纳税人自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进一步核查的意见和建议。市地税部门将自查零申报、申报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户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启动纳税评估程序,重点核查。对纳税人自查、评估比对出的应缴未缴税款,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清缴,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县市区于2016年9月30日前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市领导小组将对本次专项清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是重点清查阶段,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11月25日。地税部门根据纳税人自查、清查情况,对纳税人自查补报和催缴、纳税评估阶段发现有偷、逃税线索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需移送稽查的,集中稽查力量立案查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对有偷、逃税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暂停其相关培训业务开展,责令限期整改,配合地税部门清缴税款。

  五是总结巩固阶段,时间为2016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市地税部门将及时总结专项清查工作经验,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征管措施,巩固取得的成效,推进建立征管长效机制。

  问:此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专项清查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作为一个行业,涉及现行税种比较多,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和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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