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健、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华杰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法院联系电话:0394—817305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