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013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5)川执字第01389-3号执行裁定书,将李月华名下位于七一路中段五一地下广场3幢1026号房屋(周房字第0033071号)过户至朱玺昂(身份证号:412701199409200512)名下、将李月华名下位于七一路中段五一地下广场3幢1027号房屋(周房字第0033065号)过户至朱希子(身份证号:412701199209050564)名下。
现声明周房字第0033071、0033065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特此公告。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