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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员的参与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后的程序如何,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和解后的程序未予规定,无可借鉴。仲裁法根据仲裁的特点,规定了两项程序,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一种意见认为,仲裁协议只能使用一次,当事人和解后撤回仲裁申请,原仲裁协议即失效,当事人若再申请仲裁,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后撤回了仲裁申请,仲裁庭尚未裁决,故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无需订立新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