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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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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花墅小区电气设施自建自管声明

  由“益海(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中段的阳光花墅小区,现就小区所属电气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等相关事宜声明如下:

  1.“益海(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周口市宏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责小区所属电气设施的建设和投运,委托周口市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投运后的维护管理、抄表及代收电费工作。

  2.自公共电网接入点(供用电合同双方约定的产权分界点)及以下电气设施引发的阳光花墅小区供电可靠性达不到要求,电能质量不合格、各种停电及安全事故等,由“益海(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包含不限于对供电公司和相关用电户的损失。

  3.按照“益海(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供电公司按照国家现行电价政策仅对阳光花墅小区计量总表进行抄表收费,不对小区各业主进行终端抄表收费。如因“益海(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原因不能及时向供电公司结清电费,被供电公司实施停电催费的,由“益海(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全责任。

  4.“益海(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周口市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约定,若“周口市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对阳光花墅小区所属电力设施履行维护管理、抄表及代收电费工作,或履行不到位的,房地产物业服务监管部门建议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委员会将其列入招投标“黑名单”。

  5.以上事宜“益海(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周口市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保已告知阳光花墅小区全体业主并报住建部门备案。如因告知不到位引发的各种责任由“益海(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周口市益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益海(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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