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李静 王婉婉)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依法判决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其犯罪所得30余万元货款,依法予以追缴。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唐某身为周口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利用其担任在鹿邑县客户经理负责销售手机的工作便利,从公司提出手机2000余部,通过私自截留、调换货的方式,将截留的手机卖与自己联系的经销商,所卖现金据为己有。2015年3月周口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区域对调时,发现唐某所负责的经销商账户余额对不上,经会计事务所鉴定,其中有400多部手机唐某未送交对应的经销商。唐某承认此事,并给公司出具了欠条。
该院认为,唐某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其所在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职务侵占罪。唐某无偿还能力,且没有退还所侵占手机款的诚意,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案发前已退还公司部分手机款,唐某及其辩护人的合理部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