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周执字第51-3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周口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周口市五一路友谊服饰广场房号为427(产权证号:200903021)、429(产权证号:200903018)、-101(产权证号:200902050)的三处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权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该裁定书上述三处房产的相应权利归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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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