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钱华 唐玉吉) 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索债不成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被告人许某被川汇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吴某、张某某、刘某均被判处管制三个月。
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为了向董某索取债务,带领吴某、张某到担保人许某的公司,经担保人许某出面约请董某商量还债事宜。被告人许某看董某没有还债的意思,便伙同刘某、张某某限制董某人身自由50个小时,直到董某的妻子报警后,董某才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吴某、张某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索债为目的,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系主犯,张某、吴某、张某某、刘某系从犯。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欠债还钱虽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采取不正当方式索取债务,便会由主动变为被动,甚至会触犯法律,所以,讨要债务必须遵守法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切不可莽撞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