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窦娜 通讯员 窦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近日,市食药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周口市2017年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五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原辅料来源、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标示内容、含量声称、功能声称等。《通知》还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要按照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运输、储存和销售条件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运输、储存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另外,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市场销售或食品跨境电商企业线下展示(体验)店展示(体验)的进口预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标识,还应符合食药监管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
此次专项检查把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地确定为重点检查场所。对于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无中文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