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专题
 
 
 
2017年4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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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宣传

  编者按: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提供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是税务机关的义务。为方便纳税人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周口市国税局、地税局收集整理纳税人日常涉及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力求给广大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税收政策宣传服务。(本宣传内容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企业所得税

  1.2017年12月31号以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7.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1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2.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3.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6.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增值税免税类

  (原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

  1.起征点规定。我省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元。

  2.小微企业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4.电影。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5.党报党刊。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7.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对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8.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年5月1日起,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年5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0.粮食购销、植物油、大豆减免。(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按规定免征增值税。(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粮食部门经营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3)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

  退税类

  (原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

  1.促进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且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

  2.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3.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包括动漫软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具备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资格的软件企业以及视同软件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营改增免税类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服务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以下利息收入: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权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消费税

  1.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3.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4.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1.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购置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农用三轮运输车。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车辆免征增值税。

  4.新能源车辆。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小排量乘用车。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税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

  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2.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印花税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4.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5.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6.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重新承受房屋价值与拆迁房屋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的,对被拆迁房屋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与拆迁补偿款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

  4.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5.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8.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9.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0.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土地增值税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1.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1.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8.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和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减征幅度确定为100%。

  9.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地税代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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