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一、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土地、房产转让(买卖)、租赁、抵押等房地产纠纷案件;
三、保险、期货、证券、投资等金融纠纷案件;
四、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交通、医疗、损害赔偿等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五、国际经济贸易、海事等涉外案件;
六、合同法规定的供用电、水、气、热力、承揽、建设工程、买卖、运输、借款等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受理案件范围
▲周口市司法局局长翟炯(左一)、商水县委书记马卫东(中)、周口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赵其凯(右),为周口仲裁委员会商水案件受理中心揭牌。
▲2017年3月9日,周口仲裁工作会议在周口饭店召开。出席会议的领导从左至右分别为:周口金融仲裁院院长李士民,周口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科长王旭,周口市政府金融办副调研员周剑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朱金山,周口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金融办主任冯干敏,周口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苑全成,周口市司法局副局长赵建安,周口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赵其凯。
仲裁的特点与优势
周口仲裁委员会简介
自愿性——仲裁的程序,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专业性——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聘任仲裁员,确保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灵活性——仲裁程序简便,处理方式灵活;
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秘密;
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独立性——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经济性——金融仲裁案件收费低于诉讼费30%,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周口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周口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日组建。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
内设机构为:立案部、审理部、发展部、质量控制部、办公室。分支机构有金融仲裁院、中级人民法院仲裁调解室、川汇区法院仲裁调解室、交通事故仲裁中心和周口商会、郸城、沈丘、项城、商水、西华等案件受理中心。聘任了122名省内外公道正派、经验丰富,具有法学、律师、金融、建筑、经济贸易等行业部门的专家学者为仲裁员。
几年来,按照“全面推广、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先后在金融、住建、律师行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取得初步成效。2014年受理仲裁案件12起,标的额480万元;2015年受理仲裁案件14起,标的额9530万元;2016年受理仲裁案件583起,标的额达到6.27亿元。
▲周口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李士民(左一),周口银监分局局长赵其有(左二),周口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金融办主任冯干敏(右二),周口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赵其凯(右一),为周口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揭牌。
示范仲裁条款
温馨提示,请你在签订合同时,将争议解决方式,按照以下条款写入合同中: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策划 王爱民 设计 曹柳枝 赵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