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三)补助标准
考虑到不同区域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为进一步体现扶贫政策的精准性,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重点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主要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
通过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市、县根据当地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本金等已明确的资金渠道合理测算人均贷款需求。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确定后,省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及时制订并公告本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并统筹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状况、建设成本等因素,制订省域内差异化补助标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户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
五、资金筹措渠道
一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两项合计力争达到43亿元;二是通过调整省级政府债务结构,由省级政府向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60亿元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20亿元项目资本金。剩余约137亿元缺口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
六、信贷资金运作
(一)信贷资金来源
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中央统一明确的利率、期限发放政策性贷款,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省级财政对贷款给予10%的贴息。2015~2016年暂按照90亿元贷款需求测算,实际规模将依据我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安排。
(二)承贷主体
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设立独立子公司——河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政策性贷款。该承贷主体也是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
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市场化运作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对应承接省级投融资主体转借转贷的项目资本金和信贷资金,并推动项目实施。
(三)贷款期限
由相关金融机构与承贷主体根据还贷能力、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
(四)贷款利率
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确定贷款利率。
(五)贷款用途
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
(六)还贷来源
省级投融资主体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融资贷款转贷市、县资金,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统借统还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融资的专项建设债券和长期贷款,转借转贷到市、县的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以后年度相关涉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和本级可用财力偿还。
(七)转借转贷费用
为确保省级投融资主体正常运转,按转贷、转借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市、县项目实施主体收取手续费、管理费。
(未完待续)
脱贫攻坚专项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