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税稽告〔2017〕7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项城市清韵伊人服饰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以上9户企业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有关处罚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章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内所列企业见此公告后立即前往周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点:周口市文明路南段)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联系电话:0394-8685023。
周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9月20日
附件:企业明细及送达文书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