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社会民生
 
 
 
2017年9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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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中秋、国庆期间
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本报讯 (记者 吴继峰) 9月20日,在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之际,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发布了《中秋、国庆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防止出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告诫函》指出,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同时,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告诫函》要求,各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工作,杜绝价格欺诈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收费政策。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做到商品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双节”促销活动中,不得虚假打折、虚构原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趁节日消费高峰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各客运公司、车站、高速公路收费站、停车场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各客运公司、车站要严格执行票价政策,不得强制搭售保险;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得违反关于运送鲜活农产品减免通行费以及节假日小型客车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相关规定;各停车场要严格按照标明的价格收取停车费,不得趁节日出行高峰乱加价。各旅行社、旅游景点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各旅行社不得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进行宣传,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各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各餐饮业、旅馆业、洗车场、美容美发场所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在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动,应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人表示,对存在上述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广大市民可拨打12358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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