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了《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决哪些问题——
《条例》为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体制问题,解决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问题,解决商户、摊贩出店经营、占道问题,解决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占道问题,解决共享单车随意停放问题,解决随意设置户外广告、张贴小广告和门头招牌问题,解决临街建筑擅自进行外部装修和搭建等问题,解决公共厕所的设置原则和标准问题,解决家畜、家禽和宠物管理问题,解决城市扬尘及其他污染防治问题,解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处置问题,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晚妹整理了《条例》中一些小伙伴们关注的问题,直观带您了解这部《条例》内容——
个人有权劝阻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新建城市路面至少五年不能挖掘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再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线
第十九条 现有架空管线应当在三年内入地;暂不能入地的,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的管、线、箱、杆架。
禁止临街建筑沿街开门、窗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禁止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开门、窗或者窗改门。禁止封闭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步梯、电梯。
人行道等公共区域不能停车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按照标识停放。禁止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四条 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员巡查,及时纠正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鼓励共享单车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
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为水冲式
第三十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应当设立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和指路牌:(一)公园、广场、各类市场、大型游乐场、大中型停车场;(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三)主要交通干道两侧。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为水冲式厕所,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现有旱厕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二年内改造为水冲式厕所。
公厕应当二十四小时免费开放
第三十四条 公共厕所应当二十四小时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鼓励支持沿街单位的厕所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对外开放。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广场
第三十五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 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广场等场所,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
禁止餐厨垃圾直排城市下水道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也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违反《条例》规定的有现金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以及一定金额的罚款。
这几条约束执法者
第六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包括:(一)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的;(三)粗暴执法的;(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
该文推出后,不到24小时阅读量破万,网友纷纷发表评论。
精选留言
歌宁:首部法规出台说明大周口又往前进了一步!狗狗不能带进公园、广场这条坚决拥护,太多狗主人不拴狗链让狗乱跑,放任狗狗随意大小便,破坏公园草地,污染广场地面。但是执行起来会不会有难度?遇到不遵守法规的狗主人咋处理?周口这样的狗主人比比皆是啊!
天苍苍,地茫茫,我的兜里没有糖:别的不多说了!我只想说双击666老铁们!给大周口360个赞!
miffy:满大街的狗,希望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大家赖以生存的环境应由大家亲自去维护!
GAME LIFE: 立法是源头,执法是水流,望官民齐心,加强落实!
奔跑:领导确确实实了解并解决了周口市发展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关键重在落实,希望不负众望!6666个赞。
沉默是金:真的要赞一个 ,每天早上出门散步,到处都是狗屎,真的好恶心。是应该实施细则了,提高一下大周口的全民素质。
一岁一枯荣:我只希望能安安全全走在人行道上。
清风:这部条例太有必要了,希望能严格执行。全体市民要自觉维护,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共同创建文明、卫生的大周口。
Lisa: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后,就能更好地配合执法。
发展中建设,建设中完善。各个方面都考虑到,社会环境好了,人就越来越好。
郭留洋:大周口创建文明城市,人人有责!为了我们美好的未来,大家一起努力。
张东黎:建设文明、卫生、环保大周口!从我做起,为周口加油!
无名:厉害了我的大周口!
悦悦爸:关键看怎么落实了。
21克灵魂:大周口,在一步步进步!
常城 :大周口,明天会更好!
A半夏:100个赞,走在大街上莫名被狗咬过的,伤不起。
世人平安:这样执行,赞!
知足常乐:城市是我家,人人爱护它!
空白:大周口真是要焕然一新了。
陈金中:规定的太好了!
子非:好,大周口越来越好了!
麦太:这是周口综合治理城市的又一举措,希望持久治理下去。借此提点建议,前段时间“两违”建筑拆除,很得民心,临街店铺占道问题得以整改解决,但是还有遗留问题。一是临街店铺门外踏步台阶依然占道,政府应统一标准,不能随意延伸占据人行道;二是个别临街家属楼改变住房结构营业,造成楼体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住户人身安全,应彻底取缔,还市民一个安全、祥和的居住环境。通过一系列的治理,周口一定会建设成为建筑规范、城市卫生、秩序井然的文明城市。
隐身:大周口会越来越好!
泼猴: 执行了才能叫做好的地方法规……支持政府新规出台。
李蕾:为大周口点赞了。
来源:12月14日周口晚报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