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沙颍时评·综合新闻
 
 
 
2008年10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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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民建立起私生活的“防火墙”

  □新京

  

  10月1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引人注目的是,该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更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获得的信息,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一万元(据《齐鲁晚报》)。 

  为什么刚生完孩子,推销奶粉的就上门了?为什么早上刚起便有早餐外卖公司发来广告短信?为什么消费者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厂家、商家会知道?显然,在个人信息泄露早已司空见惯的今天,类似条例的出台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然而,类似零星的、未成系统的保护多少有些捉襟见肘。事实上,对山东省近日开始实施的这一条例,已有人开始质疑个中不足。一方面,执法者以何标准判断经营者搜集的信息是否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关将是难题;另一方面,最高万元的罚款对于可以借机大赚其钱者来说也未必真有威慑之功。当然,更重要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没有一个整体性的推进。 

  有人说,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公民首先要学会自我保护。比如不要随意披露个人信息,身份证、银行卡等要谨慎保管;不要随意丢弃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在签订一些买卖合同时,要设立保密条款等等。然而必须承认的是,若无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与惩罚机制,人们对个人信息被出卖必将防不胜防。 

  相信许多人都遭遇过个人信息被出卖的尴尬。几年前,中国甚至有明码标价的售卖个人信息的网站出现。只要输入想要搜索的人的名字,就立即可以查到这个人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家庭及工作地址等联系方式,甚至包括婚姻状况、犯罪记录、银行借贷记录、个人财产记录等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被盗卖,并且一次次转手,其结果无异于剥去了公民之铠甲,使之像金鱼一样生活在鱼缸之中,使每个人像猎物一样处于一种“被射击”状态,只要商家或者其他不法分子愿意,便可以对其进行定点扫射。

  正是因为种种乱象的存在及公民面对各种侵权伤害时的无能为力,人们迫切希望《个人信息保护法》尽早出台。对什么是个人信息、保护哪些个人信息、由谁来保护等问题进行全面界定。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也开始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拟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目共睹的是,尽管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利方面近些年来已经有了不少法律法规,如护照法、居民身份证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等,但是由于缺少刑法的保护大多效果不彰。 

  保护个人信息是项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公民的自觉维权与自我保护,更需要一个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三个层面构成的有机结合的体系。惟其如此,才能使法律免于不转或者空转,才能有效地减少社会维权成本及侵权事实,为公民真正建立起私生活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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