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儿童减免票标准已沿用10多年,铁路标准是:1.1米以下免票;1.1米到1.4米半票,1.4米以上全票;城市公交的标准与铁路基本相同。至于影剧院、博物馆、公园、文化遗产等,就五花八门了。
随着儿童营养和医疗状况的迅速提高,近些年来,我国儿童平均身高长了十几厘米,7岁孩子身高超过1.4米的已非常普遍。上述身高标准已经使相当多儿童的减免票福利名存实亡。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作为民生福利的一个内容,儿童减免票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使所有的儿童真正享受到其应有的福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定义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而减免票制度是专门针对“儿童”而不是针对“身高”的一项规定,因此,应该以儿童的年龄为界,凡18周岁以下的都有权享受。
对此,我们应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对于国有垄断性铁路、国有民航、国有轮船、公交,博物馆、公园、历史遗迹、文化遗产等公共资源,直接由相关经营主体提供儿童优惠政策天经地义,有关部门只需一纸文件、一个标准通知执行即可。对于其他私人企业,则不做硬性规定,把企业的自主权还给他们。
鉴于把私企的经营自主权完全还给企业,不再硬性规定他们承担部分儿童福利责任,有可能导致现有部分儿童福利的损失,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堤外损失堤内补”的方式,对儿童福利进行补偿,补偿办法是,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法要求,着重在儿童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提供直接的经济援助和支持。
(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