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侯国防
本报讯 闫某在闫某某家门前的街道上做杀鸡生意,经常弄得闫某某家门前脏物遍地,污水横流,闫某某多次要求闫某搬走遭拒。近日,鹿邑县法院判决闫某排除妨碍,停止侵害。
闫某与闫某某同在鹿邑县某乡集镇上居住。2000年以来,闫某开始在闫某某家门前的街道上做杀鸡生意。2005年3月,闫某某翻建了临街门面房。之后,闫某的生意日渐兴旺,致使鸡血、鸡毛等脏物遍地都是,污水横流,影响了闫某某及其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其门面房也无法出租、使用。闫某某为此多次要求闫某拆除做生意的附属设施,但均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应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原告门前做杀鸡生意遗留垃圾,排放污水,影响了原告的通行、生产、生活及门面房的正常使用,构成侵权。
线索提供 田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