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在村边浅水塘边挖土,形成一个深水坑,不料12岁小男孩不慎滑下水坑溺水身亡。10月9日,江西省鄱阳县法院判处被告蒋某赔偿原告余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的20%,计人民币1.6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蒋某、余某是同村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蒋某在建房时到水塘边取土填基,致所挖部分水深2米左右,形成一个深水坑。2007年9月14日下午,余某12岁的儿子到水塘洗脚时,不慎滑下水坑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余某之子在洗脚时,自身安全注意不够,其父母监护不力,对其溺死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取土后造成安全隐患,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对余某之子溺死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韩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