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沙颍时评·综合新闻
 
 
 
2008年10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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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
需“补血”

  □杨耕身

  

  由于患者所需稀有血型血液解冻需要几个小时,同时,虽然已有献血者献血,家属也哭求先输血救命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但医院仍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等到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10月9日,大出血的27岁济阳孕妇董明霞在苦等6个小时之后死亡。(10月12日《齐鲁晚报》) 

  《献血法》固然规定,未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不能使用于临床。但是,对董明霞之死,一位产科专家曾表示,“孕妇入院需要先验血,然后医院进行备血。至于稀有血型的孕妇,则更要备足血液以备急需。”假如医院这样做了,还会出现苦等6小时无血可用的情形吗?如果说必须坚守,又何以曾经失守? 

  董明霞之死再次提示我们审视医患双方的权力与权利,审视既定的医疗制度与法规。对董明霞之死,我们更需要追问的是,面对濒危的生命,我们除了漫长地等待冷冻库里稀有血液解冻,以及对采集而来的血液进行检验之外,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可想? 

  因此,需要重视全国人大代表姜健关于修改完善《献血法》的建议。正像她所表示的,必须尽早改变对于稀有血型患者进行紧急输血抢救考虑不周的法条,建议建立完善适用于稀有血型者的应急救助机制,保证稀有血型患者的生命安全,并且建议建立完善的血型普查机制,促使血站与医院的稀有血型血源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生命的尊严不在于它能够存活多久,而在于它是否有足够的机制保障,是否拥有一个笃定的期待。这就意味着,每一项事关公民生命等权利在内的法规的制定,都需要充分考虑到最特例的情况,并为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形做出充分的准备。董明霞事件如此,昆明市日前立法规定的“出租车可以拒载无人陪伴的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亦如此。我们需要警惕的,不光是抱残守缺,僵化地对待法律与生命的冲突,更需要警惕法规对一些处于弱势特例的疏漏。

  每一个需要帮助的生命,都需要我们整个社会甚至整个世界为之努力,使其处于全面的保障与呵护之中。在一个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因为其数量之少,而变成为弱势群体。但既便是弱势者的权利,也与我们唇亡齿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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