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8年10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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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首例男性卖淫案
“男妓”是否为法定“卖淫”成焦点

  本报综合消息 以郑书义为首的浙江首个男性卖淫团伙10月21日在浙江湖州被判刑。4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刑。据悉,此案中“男妓”是否属于法定的“卖淫”行为成为庭审时控辩双方的焦点。 

  去年8月10日,郑书义注册了“nannanboy.com”域名,并在互联网上开设了“浙江湖州男男-BOY男子养生堂”的网站。通过这一网站,郑书义招聘男性卖淫者,公开“男妓”的照片,并通过在网站上预留QQ号或电话号码的方式招揽男性嫖客。此间,他先后租用两套房屋作为卖淫场所,以每次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他则收取提成和管理费。“男妓”徐光明、谢冬冬应招后,随叫随到,出台服务。据查,郑书义在经营该网站期间,共招募了20多名“男妓”。

  吴宏春曾是嫖客。今年3月7日,郑书义以3万元的价格将网站转给吴宏春进行经营,吴宏春用同样的方法继续组织男性卖淫。对此,检方指控郑书义、吴宏春构成组织卖淫罪,徐光明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另外,谢冬冬在案发前就已检查出患有隐性梅毒,但仍多次卖淫。 

  在庭审中,郑书义的辩护人提出,郑书义的行为虽然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和立法缺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其行为是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存在现实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也可指男人,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余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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