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本是坐在庭上审理案件的法官,结果因为收受贿赂成为阶下囚。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原审判员李俊毅,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3年至2005年间,李俊毅在审理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某代理的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傅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林某和张某离婚案等几件民事案件时,对余某给予了“关照”。2005年9月,李俊毅以购房为由向余某借7万元,最后仅还5万元,剩余2万元据为己有。
2007年四五月份,李俊毅在审理余某代理的乐清市柳市镇翔金村委会诉村民倪某等人上诉案期间,答应照顾余某代理方的利益,收受余某所送现金4万元。2008年2月,李俊毅在审理温州两家公司上诉案期间,收受公司经理钱某所送现金2万元。(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