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田松平
本报讯 今后,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经过批准后出租、出借所获收入要上缴财政。这是记者从10月28日召开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政府新出台的《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出租金要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办经济。
《办法》规定,今后,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借租的,首先应报市财政局审核,再经市政府批准。若未经批准私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由监察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办法》指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担保取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
按照市政府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的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对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行为。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处置。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政府部门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