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从11月1日开始,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等四类药品必须在产品外标签上加印或加贴统一标志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才可以出厂销售。
国家药监局表示,原则上凡进行单独流通的包装都应赋码,以便流通中进行扫描识别。在电子监管码上附有电话、短信、网站等查询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查询知道所购药品的所有信息。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志的相关药品,一律不得销售。(叶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