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本报讯 扶沟县周某是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款炒基金。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周某挪用公款炒基金所盈利的1.3万余元被依法追缴。
2007年7月26日,周某挪用存于中国农业银行扶沟县支行的发票保证金10万元,购进“景顺长城”基金,并于当年9月7日申请赎回,同年9月13日赎回到账。后经查证,周某从中非法盈利136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并进行盈利活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鉴于周某在案发前已将挪用的公款归还,且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线索提供 邹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