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我省拟调整耕地占用税,平均每平方米要提高4倍,只要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都要多缴税。11月3日,省政府法制办传来消息,即日起,《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具体来说,在我省境内,只要占用耕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无论是从事商业开发还是建工厂、搞旅游经营,都要缴这个税。
根据国家的规定,我省平均税额由每平方米4.5元提高到22.5元,提高4倍,新的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修订草案,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调整耕地占用税后,郑州、洛阳市区全省最高,每平方米38元,合每亩25333元;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区,每平方米31元;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如果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占用税还要提高50%。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按每平方米两元收取。
如果是临时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从批准之日起,在不超过两年期限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如果您有啥意见和建议,可以在11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寄信地址是郑州市纬二路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是450003;传真是0371—65908871。
当然,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jjfgc@hnfzb.gov.cn来发送;也可以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b.gov.cn/),点击标题下方“发表意见”直接在线发表。
(王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