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反映了执政党对中国法治建设和长远发展的三个核心关注。第一是中国。中国法治所要回答的不是某一抽象国家的问题,它必须回答的是中国的问题,必须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能够满足中国人民生活和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本出发点必然是而且也只能是中国国情。不排除外来经验,但中国法治发展的基础是中国的实践经验;最终的落脚点和判断标准则是中国社会的和平发展。第二是社会主义,这是对中国法治性质的规定。第三是作为实践而不是话语的法治。中国法治及其发展都必须关注并且基于中国的法治实践,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实践的现实可能性、阶段性和系统后果,注意平衡法治统一的要求与法治实践形态的多样性;要关心中国的经验,关注来自各地区、各层次法治实践的成功经验;关心在实践中获得公正合理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尊重、总结和完善为实践证明有效、为中国民众欢迎的中国法治的制度和做法,防止教条主义、本本主义,使法治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有效实践,推动法治实践和理论不断完善和发展,从而丰富和增强中国国际竞争的软实力。(摘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