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8年11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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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借条追赌债
法院不予支持

  据新华社电 “欠债还钱”是自古以来的理儿,可欠下的赌债需不需要还呢?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终审判决给出答案,赌债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不需要还,法律不保护这种债务关系。

  2006年秋天,新郑市民赵玉明和朋友李灏中一起赌博,欠了李灏中4万元钱。2006年12月1日,李灏中将赵玉明控制在东明路一家浴池,索要赌债。在李灏中胁迫下,赵玉明还钱1.5万元后,又写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

  事后,李灏中拿着借条找赵玉明要钱,赵玉明不还。今年1月16日,李灏中将赵玉明起诉到新郑市法院,要求赵玉明偿还欠款2.5万元及其利息。新郑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灏中和赵玉明之间的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李灏中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后,认定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赵玉明欠李灏中现金2.5万元是赌债,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李灏中的上诉请求。

  “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郑州市中院法官李明黎解释,第52条中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借条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其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李明黎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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