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邹鹏举
本报讯 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然后转手出售,获利100元,结果触犯了刑律。近日,扶沟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6月,被告人史某在其手机修理店内,从郭某手中以400元价格购得电动车一辆。当天,被告人史某就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周某。经查,该电动车是郭某在今年6月12日盗窃所得。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失主。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赃车,属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史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