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侯国防
本报讯 3岁的逢逢(化名)在影楼拍照时不慎摔伤,向影楼索赔多次协商无果后,逢逢将影楼诉至法院。近日,鹿邑县法院判决影楼支付逢逢赔偿款1540元。
今年3月16日上午,父母带着逢逢在鹿邑县城一家影楼为逢逢的3周岁生日照一套儿童写真。在拍一张站立姿势的照片时,由于近处无人照看,逢逢摔倒在地上。逢逢的父母抱起逢逢赶到医院,经检查逢逢左臂肱骨骨折,先后住院10多天,花医疗费2200多元。逢逢的父母认为是影楼地板太滑和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了儿子的摔伤,影楼应赔偿损失。而影楼则认为自己的责任不大,只愿支付孩子的部分医疗费。多次协商无果后,逢逢遂将影楼起诉到法院,要求影楼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64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摔伤与影楼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影楼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逢逢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照顾不周,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影楼承担医疗费的70%,即1540元,逢逢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的30%,即660元。线索提供 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