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上海市首例辞职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案,上海市南汇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处上海某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元。
2006年1月,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其中,2007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至2009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今年6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间,黄女士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其中对黄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的请求未予支持。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