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9年1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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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弄错案发日期酿冤案
男子蒙冤入狱5年

  (接上期) 

  还儿子清白

  虽然儿子进了监狱,但是匡代耘并没有放弃。2003年10月上旬,他决定去找受害人了解情况。通过太和塘镇一些运煤司机,他了解到了两名受害车主的地址。

  到了邵阳县,他先去找受害人吴收莲,但她因故不在家,已经去了广东。她丈夫要他去找另一名受害人黎明。匡代耘找到黎家,见到了黎明的父亲黎三元。

  匡留了个心眼,说自己是祁东县司法局的干部,想了解黎明被抢案的一些情况。他随口问案发是哪一天,结果黎三元说是4月7日。匡代耘大吃一惊,以为他记错了。黎三元连忙解释,他有账本记载。

  黎三元翻出了那本账本,匡代耘发现4月7日那天记载的是送煤一车,一共1850元,欠350元。而在下面一行,则清楚地写着:“晚上9点半被抢走1600元,手机一台,驾驶证一本”。

  而在10号那天,记载的却是:“下雨。”

  匡代耘问“下雨”是什么意思,黎三元回答说就是下雨,没有出车。

  听到这里,匡代耘说自己的心都要跳出来了:发案时间是4月7日,那个时候匡增武还在拘留所,这就意味着他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

  他怕弄错了,又进一步了解情况。黎三元解释说,日记是他妻子记的,记账有两个原因,一是跟他儿子结算工资(他的车,儿子帮忙开),二是有些煤送出去后没收到账,要记下来。

  他连忙让黎三元出了个发案时间是4月7日的证明,然后跑到衡阳拿给中级法院的法官看。法官没有表态。

  2003年10月中旬,匡代耘和他的叔父匡栋再次去了黎家,将账本复印了回来。

  之后,他们想到自己取证不具权威,又回到祁东聘请一位律师再次去了邵阳县黎家,律师做了询问笔录。这次见到了受害人黎明。黎明告诉他们,当天他收了1500元货款,身上带了100元,正好被抢了1600元。黎明还说了当时辨认疑犯时只见了一个人。

  律师又找到受害人吴收莲家,仍然没有见到她,她家也没有记录,不过提供了买煤老板的地址。

  回到祁东后,匡代耘和律师又先后找到黎明和吴收莲卖煤的买主。

  两个买主都记了账,日期都是4月7日,他们记账的金额跟卖主描述的完全吻合。其中黎明的买主记录的是:“付司机1500元,下欠350元”。为了让证据进一步有效,匡代耘在律师的建议下请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先后去了4个地方,对证据进行公证。

  衡阳人大监督调查

  2003年10月26日,匡代耘代儿子上交了刑事申诉书,提交了相关证据,指出案发时间实为2002年4月7日,非4月10日。

  然而,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诉。法院认为受害人报案时说是4月10日被抢劫,虽然现在出具了证词证明4月7日是发案时间,但该证词未能说明其为什么当时向公安机关陈述是4月10日晚发案的合理解释,因此该证词不予采信。

  匡代耘说当时就像被一盆冷水当头浇下。之后他到湖南省人大、湖南省高院上访。

  省人大要他找衡阳市人大内司委。衡阳市人大内司委在认真看了他们的证据后,决定调卷审查。内司委主任杜建章亲自带人到监狱会见了匡增武。同时,他们委派祁东人大内司委到证据地点复查。复查的结果是,匡代耘采集的证据是可信的。

  2005年11月,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到祁东视察,祁东县公安局长向三级人大代表汇报了此案。

  对于发案时间弄错的原因,一种说法是派出所将原始报案材料弄丢了,凭记忆认为是4月10日,而被害人因为事隔几个月,也没有注意到时间的差错问题。

  当时的衡阳中级法院负责人也在场,竟然当场批评祁东公安局长不该承认此案是错误的。

  后来,衡阳市公安局再次派员调查,结果与祁东公安局一致。

  2005年11月27日,衡阳市人大正式将此案向衡阳市公、检、法三个单位交办。可纠错工作并没有顺利进行。

  直到2006年12月,在衡阳市人大会议上,衡阳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第一次没有被通过,而衡山代表团又提出了要尽快纠正匡增武案的议案。在这种情况下,纠错程序才真正启动。

  2007年3月27日,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对匡增武抢劫案再审的决定。

  洗脱罪名

  在监狱里服刑的匡增武听到这个消息,非常激动,但是又非常怕这个希望成为空想。

  2007年中秋节前一段时间,他父亲打电话告诉他很快就要出狱了,高兴得他开始蓄起头发。但是到了父亲约定的出狱那天,还是没有动静,灰心的他又将头发剃掉,决心将刑期服完。第二天,他打电话给他父亲,要他带点生活费来。

  匡代耘回复儿子,“明天我就来接你,还要什么钱啊!”

  2007年9月27日,匡代耘被释放。到这个时候,他已经失去自由5年1个月又两天。

  人虽然已经获得了自由,但再审却迟迟没有动静。

  一直到一年之后,祁东县法院才开始再审。

  2008年11月27日,在衡阳市人大交办整整3年之后,祁东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匡增武被指控的抢劫罪名不成立,判决他犯寻衅滋事罪,执行6个月有期徒刑。(完)(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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