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福建省尤溪县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陈秀勤与丈夫陈欲社共同偿还黄德儿1.6万元的原判,改判陈秀勤单独偿还黄德儿1.6万元借款。
2007年2月10日,陈秀勤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黄德儿借款1.6万元并打下借据,约定当年5月还清。借款到期后,黄德儿因陈秀勤未按时还款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陈秀勤与陈欲社共同偿还所欠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欲社与陈秀勤系夫妻关系,陈秀勤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由陈秀勤、陈欲社共同负责偿还。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欲社不服,向尤溪县检察院申诉,该院依法提请抗诉。法院再审查明:2006年以来陈秀勤还以开玉器店、珠宝店投资等为由,以个人名义举债共计72万余元,已明显超出其生活所需,且无证据证明其夫陈欲社知情与认可,或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并且夫妻双方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