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侯国防
本报讯 鹿邑县高集乡某行政村支书刘某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手续、未与村民协商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将6户村民的140棵杨树砍伐。1月5日,鹿邑县法院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去年3月,鹿邑县高集乡某行政村支书刘某看到几户村民责任田里的杨树已长大,影响了其他村民的庄稼生长,遂决定组织人员砍伐这些树木。3月26日上午,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手续、未与村民协商的情况下,刘某私自组织人员将6户村民栽在责任田的杨树砍伐140棵,折合活木蓄积4.391立方米。后经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砍伐的树木价值30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组织人员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刘某已赔偿了村民的损失,取得了村民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