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眼关注
 
 
 
2009年1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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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3家企业抄袭德国客车设计
被判赔偿2116万元

  据新华社电 经过近两年的漫长诉讼,中国入世后“客车侵权第一案”日前一审判决,国内3家单位生产销售的大客车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犯德国“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赔偿2116万元。

  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称,2004年9月,该公司在中国申请了“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开始生产销售根据本专利生产的“星航线”系列客车。2006年春,该公司发现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正在生产和销售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即涉案的A9系列客车。另外,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尼欧普兰公司认为上述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两生产商中威公司和中大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并要求3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此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第一起外国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客车侵权案件,加之巨额经济索赔,因此备受关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抽出精兵强将,由经验丰富、有汽车专业背景的法官出任审判长并审此案,并邀请了一名汽车学博士担任此案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了精干的合议庭审理案件。

  一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中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系其自主开发,也不能证明其具有先用权,虽然被告中大公司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了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能以该专利对抗原告在先取得的专利权。

  审理法官表示,被控侵权产品与星航线客车之间仅仅在少量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故A9系列客车均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A9系列客车的制造、销售行为均属于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客车的行为;判决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客车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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